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项目编码:000132122000
发布日期:2023年7月
实施日期:2023年7月
发布机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的业务办理项(办理形式)
申请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主管部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五、受理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
六、设定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广播电台、电视台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七、实施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八、审批层级
国家级
九、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十、许可条件
1.申请人应当为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2.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
3.符合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相关规划和技术要求;
4.有必要的资金、稳定的经费和人员保障;
5.利用卫星传输覆盖的范围与广电总局批准的节目覆盖范围一致;
6.具备必要的监测监管条件。
十一、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
(2)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业务申请表;
(3)拟采用的传输方式、覆盖范围、服务区域、节目内容、集成加密平台和技术参数;
(4)拟利用卫星的轨道位置、转发器编号、极化方式、符号率、频率以及入网测试情况;
(5)技术方案和技术安全保障机制及评估报告;
(6)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意见;
(7)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覆盖范围的说明。
2.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1 | 主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1.示范文本 参见《xx关于利用卫星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请示》示范文本(见附件1) 2.申请文件需包含拟申请理由及用途。 3.其他要求如下: ①主送单位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公章齐全,请示文种; ②正文应载明申请单位名称以及拟申请事项内容、拟申请具体理由; ③在报送材料时将联系人和电话写在正文后面,以方便沟通; ④请示文件一文一事,报送材料a4纸规格,一式一份,无须装订成册。 |
2. | 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意见 | 原件 | 1 | 纸质 | 1.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2.中央直属单位无需提供该材料。 |
3 | 申报机构基本情况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 | 说明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证明。 |
4 | 利用卫星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业务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包含拟采用的传输覆盖方式、范围、服务区域、节目内容、集成加密平台和技术参数(见附件2)。 |
5 | 安全传输和播出方案、技术方案 | 复印件 | 1 | 纸质 | 1.说明传输技术方案和安全播出、监测监管保障机制。 2.专家评估论证意见 |
6 | 资金情况说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 | 说明资金保障及来源 |
7 | 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范围的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关于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范围的承诺书,相关批件复印件 |
十二、申请接收
1.窗口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
2.信函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邮编:100866,电话:010-86098585。
十三、中介服务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十四、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专家评审;
(5)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3.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否
4.办理程序(见附件3)
十五、办结时限
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核查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给出是否受理意见。受理后,在5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30个工作日为专家论证时间。
十六、收费
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十七、行政许可证件
1.行政许可证件名称:
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许可批复文件(附件4)
2.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无
十八、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十九、行政许可后年检要求
有无年检要求:无
二十、行政许可后年报要求
有无年报要求:无
二十一、监管主体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二十二、业务办理信息
1.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2.办理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
3.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4.咨询方式:有关材料受理环节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10-86098585。其他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安全传输保障司咨询,电话010-68037617。
5.监督投诉方式: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086。
举报电话:010-86093956。
传真:010-86092520。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