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办事指南
项目编码:000132111002
发布日期:2023年7月
实施日期:2023年7月
发布机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大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二、行政许可事项的业务办理项(办理形式)
申请大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主管部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五、受理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
六、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11项: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七、实施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八、审批层级
国家级
九、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登记型
十、许可条件
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持有《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
十一、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订购证明》申请表;
(2)《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3)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2.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目录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材料要求 |
1 | 申请人(xx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逐级提交的书面申请 | 原件 | 1 | 纸质 | 1.申请人报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申请书,以及该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其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申请书,直至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总局的书面申请。 2.参见示范文本(附件1)。 3.申请文件需包含拟申请理由及用途。 |
2 | 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关于申请人(xx单位)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的意见 | 原件 | 1 | 纸质 | 1.主送单位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公章齐全,请示文种; 2.正文应载明申请单位名称以及拟申请事项内容、拟申请具体理由; 3.在报送材料时将联系人和电话写在正文后面,以方便沟通; 4.请示文件一文一事,报送材料a4纸规格,一式一份,无须装订成册。 |
3 | 《订购证明申请表》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参见示范文本(附件2)。 |
4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在有效期内的《广播电视传送业务经营许可(无线)》复印件。 |
5 | 《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 | 复印件 | 1 | 纸质 | 1.在有效期内的《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2.拟订购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功率应与《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核定功率一致。 |
十二、申请接收
1.窗口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
2.信函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邮编:100866,电话:010-86098585。
十三、中介服务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十四、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专家评审;
(5)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3.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否
4.办理程序(见附件3);
十五、办结时限
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核查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给出是否受理意见。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六、收费
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十七、行政许可证件
1.行政许可证件名称:
(1)关于同意核发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的批复(附件4)
(2)《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甲类)》(附件5)
2.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订购证明自核发之日起半年内有效。
十八、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十九、行政许可后年检要求
有无年检要求:无
二十、行政许可后年报要求
有无年报要求:无
二十一、监管主体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二十二、业务办理信息
1.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2.办理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
3.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4.咨询方式:有关材料受理环节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10-86098585。其他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安全传输保障司咨询,电话010-86092430。
5.监督投诉方式: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086。
举报电话:010-86093956。
传真:010-86092520。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