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办事指南


项目编码:000132111002

发布日期:2023年7月

实施日期:2023年7月

发布机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大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二、行政许可事项的业务办理项(办理形式)

申请大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主管部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五、受理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

六、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11项: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七、实施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八、审批层级

国家级

九、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登记型

十、许可条件

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持有《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

十一、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订购证明》申请表;

(2)《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3)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2.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目录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材料要求

1

申请人(xx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逐级提交的书面申请

原件

1

纸质

1.申请人报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申请书,以及该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其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申请书,直至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总局的书面申请。

2.参见示范文本(附件1)。

3.申请文件需包含拟申请理由及用途。

2

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关于申请人(xx单位)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的意见

原件

1

纸质

1.主送单位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公章齐全,请示文种;

2.正文应载明申请单位名称以及拟申请事项内容、拟申请具体理由;

3.在报送材料时将联系人和电话写在正文后面,以方便沟通;

4.请示文件一文一事,报送材料a4纸规格,一式一份,无须装订成册。

3

《订购证明申请表》

复印件

1

纸质

参见示范文本(附件2)。

4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复印件

1

纸质

在有效期内的《广播电视传送业务经营许可(无线)》复印件。

5

《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

复印件

1

纸质

1.在有效期内的《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2.拟订购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功率应与《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核定功率一致。

十二、申请接收

1.窗口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

2.信函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邮编:100866,电话:010-86098585。

十三、中介服务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十四、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专家评审;

(5)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3.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否

4.办理程序(见附件3);

十五、办结时限

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核查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给出是否受理意见。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六、收费

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十七、行政许可证件

1.行政许可证件名称:

(1)关于同意核发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的批复(附件4)

(2)《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甲类)》(附件5)

2.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订购证明自核发之日起半年内有效。

十八、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十九、行政许可后年检要求

有无年检要求:无

二十、行政许可后年报要求

有无年报要求:无

二十一、监管主体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二十二、业务办理信息

1.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2.办理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

3.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4.咨询方式:有关材料受理环节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10-86098585。其他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安全传输保障司咨询,电话010-86092430。

5.监督投诉方式: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086。

举报电话:010-86093956。

传真:010-86092520。


附件: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