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核发办事指南
项目编码:000132110000
发布日期:2023年7月
实施日期:2023年7月
发布机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核发
二、行政许可事项的业务办理项(办理形式)
1.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包括首次申请、延期换证事项)
2.申请调整广播电视频率/频道技术参数
3.申请停止使用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主管部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五、受理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
六、设定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第十九条: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的频率专用指配证明,向国家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七、实施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八、审批层级
国家级
九、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源型
十、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
2.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广电总局审批;
3.申请使用频率的播出主体不存在违规传送广播电视节目的情况,不存在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情况,不存在擅自使用频率/频道、擅自变更技术参数和播出节目等情况;
4.申请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涉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的,需提供评估报告和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文件。
十一、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广播电视频率申请表;
(2)申请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涉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的,提供技术评估报告和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文件;
(3)拟开展的广播电视业务的情况说明,包括功能、用途、服务对象和预测规模以及建设计划等;
(4)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2.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目录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材料要求 |
1 | 申请人(xx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逐级提交的书面申请 | 原件 | 1 | 纸质 | 1.申请人报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申请书,以及该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其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申请书,直至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总局的书面申请。 2.申请文件参见示范文本(见附件1)。其中,申请使用、调整、停止频率事项的申请文件分别参见附件1中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3.申请文件需包含拟申请频率的理由及用途。 4.申请文件需包含拟申请的广播电视频率技术参数表(见附件2),以申请文件附件形式体现。 |
2 | 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关于申请人(xx单位)使用频率的意见 | 原件 | 1 | 纸质 | 1.主送单位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公章齐全,请示文种。 2.正文应载明申请单位名称以及拟申请事项内容、拟申请具体理由。 3.在报送材料时将联系人和电话写在正文后面,以方便沟通。 4.请示文件一文一事,报送材料a4纸规格,一式一份,无须装订成册。 5.常见错误示例(见附件3)。 |
3 | 频率申请单位的《广播电视传送业务经营许可(无线)》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在有效期内的《广播电视传送业务经营许可(无线)》复印件。 |
4 | 申请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涉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的,需提供评估报告和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1.协调文件是所在地无线电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 2.使用该频率/频道需要撤销或调整其他频率/频道的,需出具涉及调整频率/频道的单位出具的协调意见函;发射地点处于机场或航路无线电业务协调区内的,应尽可能的与航空无线电部门完成协调,并由发射台(转播台)所在地及以上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监测检测机构出具协调意见函或相关测试报告;发射地点处于边境地区无线电业务协调区内的,应出具完成频率协调的说明。 3.用于说明修改或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后,没有减损原规划频率、频道的覆盖区域。评估报告可提供修改和调整前后的覆盖图、干扰情况分析以及对比评估结果予以佐证。 |
十二、申请接收
1.窗口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
2.信函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邮编:100866,电话:010-86098585。
十三、中介服务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十四、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专家评审;
(5)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3.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否
4.办理程序(见附件4)
十五、办结时限
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核查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邻省或无委协调等情况,给出是否受理意见。受理后,审批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另对于申请使用(首次申请)、调整技术参数类型的办理事项,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重要技术方案进行论证,专家论证时间为30个工作日。
十六、收费
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十七、行政许可证件
1.行政许可证件名称:
(1)《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附件5)
(2)关于同意xxx广播电视台停止使用xx兆赫调频广播频率的批复文件(附件6)
2.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不超过十年
3.办理行政许可证件变更手续的要求: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4.办理行政许可证件延续手续的要求:
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当于届满前六个月按照《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十八、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十九、行政许可后年检要求
有无年检要求:无
二十、行政许可后年报要求
有无年报要求:无
二十一、监管主体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二十二、业务办理信息
1.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2.办理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
3.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4.咨询方式:有关材料受理环节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10-86098585。其他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安全传输保障司咨询,电话010-86092430。
5.监督投诉方式: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086。
举报电话:010-86093956。
传真:010-86092520。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