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3年5月
修订日期:2023年5月
发布机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第八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第二章“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
四、受理机构
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政务服务大厅(处)
五、决定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六、审批数量
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3)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和党政机关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2)确有境外电视节目接收需求,且具备接收条件的规模较大、级别较高的宾馆酒店;
(3)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者居住的写字楼、公寓等;
(4)其他确有需要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情形。
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通过有线电视网等其他传输方式开展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传输业务的地区,不再受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申请。
八、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形。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首次申请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序号 | 材料目录(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材料要求 |
1 | 书面申请(有范例文本) | 原件 | 2 | 纸质 | 1.文头、公章齐全,主送单位是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请示文种。 2.文中需写明申请单位名称、简介(含单位性质、级别等),以及接收目的、接收卫星、接收内容、接收方式、收视对象范围、安装地点等 |
2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申请表》(有格式文本) | 原件 | 2 | 纸质 | 申请表内容须真实、准确,填写完整、无遗漏,各“审查意见”为必填项。需对安装地址即“用户站址”进行确认。 |
3 | 申请单位证照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2 | 纸质 | 申请单位为宾馆酒店提供营业执照或市场监管部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为涉外写字楼、公寓提供涉外证明和外籍住户占比证明原件;为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和党政机关等机构的提供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材料原件,并加盖公章。 |
(二)申请延续《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序号 | 材料目录(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材料要求 |
1 | 《延续〈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有格式文本) | 原件 | 2 | 纸质 | 申请表内容须真实、准确,填写完整、无遗漏,各“审查意见”为必填项。许可证重要载明事项如有变更,按“申请变更”程序办理。 |
2 | 原《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 原件 | 1 | 纸质 | 若是经批准通过有线电视网络加密传输接收的,需提供实际接收境外节目频道清单。 |
(三)申请变更《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序号 | 材料目录(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材料要求 |
1 | 《变更〈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有格式文本) | 原件 | 2 | 纸质 | 申请表内容须真实、准确,填写完整、无遗漏,各“审查意见”为必填项。变更许可证“用户站址”的,参照“首次申请”确认站址后办理相关变更。 |
2 | 原《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 原件 | 1 | 纸质 |
|
3 | 变更“载明事项”的相关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 | 变更材料内容须真实、准确、有效、完整,若变更“用户名称”“用户站址”的,需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报告等;变更“用户站址”的,还需重新施工建设和进行工程验收。多个变更项材料可一并提交。 |
(四)申请遗失补办或损毁补办《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序号 | 材料目录(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材料要求 |
1 | 《补办〈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有格式文本) | 原件 | 2 | 纸质 | 申请表内容须真实、准确,填写完整、无遗漏,各“审查意见”为必填项。 |
2 | 遗失或损毁原因说明 | 原件 | 2 | 纸质 | 内容须真实、准确。 |
(五)申请注销《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序号 | 材料目录(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材料要求 |
1 | 《注销〈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有格式文本) | 原件 | 2 | 纸质 | 申请表内容须真实、准确,填写完整、无遗漏,各“审查意见”为必填项。 |
2 | 注销原因说明 | 原件 | 2 | 纸质 | 内容须真实、准确。 |
3 | 原《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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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请接收
(一)窗口接收: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政务服务大厅(处)地址
(二)信函接收: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政务服务大厅(处)通信地址
十一、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
(二)审批机构受理/不受理
(三)审批机构审查
(四)审批决定(批复、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十二、办结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批复、核发/不予核发《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十五、结果送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政务服务大厅(处)送达批件或许可证。
十六、咨询途径
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政务服务大厅(处)电话及电子邮箱。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信访办等监督投诉渠道(地址,电话)。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政务服务大厅(处)地址
工作时间:除法定节假日外的工作时间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政务服务信息查询渠道。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