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事项编码:000132108000
发布日期:2023年2月
实施日期:2023年2月
发布机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08项: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四、受理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际合作司
五、决定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六、数量限制
对于一个境外广播电视机构,原则上只批准其所属的一个卫星电视频道在规定的范围内落地;……特殊情况,须报广电总局特殊批准。
七、申请条件
申请人条件:申请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由指定机构向广电总局提出。
申请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播放的内容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在本国(地区)为合法电视媒体;
(三)具备与中国广播电视互利互惠合作的综合实力,承诺并积极协助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在境外落地;
(四)申请落地的频道及其直接相关机构对中国友好,与中国有长期友好的广播电视交流和合作;
(五)同意通过广电总局指定的机构统一定向传送其频道节目,承诺不通过其他途径在中国境内落地;
(六)同意并委托指定机构独家代理其在中国境内落地的所有相关事宜。
八、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目录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材料要求 |
1 | 指定机构的请示文件(有示范文本) | 原件 | 1 | 纸质 | 信息填写完整、无遗漏,加盖指定机构公章;申报单位应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指定的机构(目前为中视卫星电视节目有限责任公司)。 |
2 |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填写的《卫星电视频道备忘录》 | 原件 | 1 | 纸质 | 信息填写完整、无遗漏。 |
3 |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提供的符合总局27号令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内容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有关材料以中文书写,以其他文字书写的,附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
4 | 指定机构的评估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评估报告需信息全面,包含频道基本情况、评估情况、评估意见等具体信息。 |
5 | 指定机构与境外卫星电视频道签署的合作协议 | 原件 | 1 | 纸质 | 合作协议应加盖公章。 |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由指定机构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际合作司提交材料。
十、申请接收
信函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际合作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邮编:100866,电话:010-86092553。
十一、办结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专家评审时间为三十日,不计算在该审批时间内。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审批结果
批文
十四、结果送达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际合作司通过电话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并领取批件。
十五、咨询途径
关于材料申请、受理等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际合作司咨询,电话:010-86092553。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信访办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监督电话:010-86092345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际合作司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参见第十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