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事项编码:000132125000
发布日期:2023年2月
修订日期:2023年2月
发布机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进口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进口境外卫星广播电视节目解码器、解压器及其他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四、受理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
五、决定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六、审批数量
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整体布局和规划要求。
七、申请条件
地方申请单位应为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持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购买证明的单位。
八、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九、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目录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材料要求 |
1 | 进口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请示(有示范文本) | 原件 | 1 | 纸质 | 1.文头、公章齐全,主送单位是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请示文种。 2.文中需写明申请单位名称、简介(单位性质、级别、主管部门),拟进口的设施名称、型号规格及收视性能、数量、原产地,详细的进口原因、目的。 |
2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口申请表(有格式文本) | 原件 | 1 | 纸质 | 申请表内容须真实、准确,填写完整、无遗漏,如无相关情况,请标注原因,否则不予受理。 |
3 | 地方申请单位需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购买证明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 | 地方申请单位需提交该购买证明,并加盖公章。 |
十、申请接收
(一)窗口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
(二)信函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邮编:100866,电话:010-86098585
十一、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
(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大厅受理/不受理
(三)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
(四)审批机构审查
(五)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十二、办结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过程中所需的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核发《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口审查许可证明》
十五、结果送达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送达批件及许可证。
十六、咨询途径
关于材料申请、受理的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10-86098585。其他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际合作司咨询,电话:010-86092513,jwjm@nrta.gov.cn。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信访办。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监督电话:010-86092345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参见第十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