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项目编码:27045
发布日期:2018年10月
实施日期:2018年10月
发布机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56号令)、《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6号令)、《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负责人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四、受理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
五、决定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具备(同时)的基本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其中,国有控股单位包括多家国有资本股东股份之和绝对控股的企业和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企业(非公有资本股东之间不能具有关联关系),不包括外资入股的企业。
2.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
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数量应在20人以上,并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或专业背景。申办单位的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7.符合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从事特定类别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1.申请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其中,以自办频道方式播放视听节目的,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中央新闻单位提出申请。
2.申请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3.申请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4.申办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同时还为其他单位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信号传输服务的,应符合《规定》第十九、第二十条的规定。
八、禁止性要求
1.禁止外资进入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业。
2.不符合“七、申请条件”的单位。
九、申请材料目录
1、首次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序号
| 材料目录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材料要求
|
1
| 省局请示或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中央直属单位)
| 原件
| 1
| 纸质
| 1.主送单位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公章齐全,请示或函文种;
2.正文应载明申请单位名称,并对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列明事项及《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逐项说明申请单位拟开展业务,并给出初审意见;
3.在报送材料时将联系人和电话写在正文后面,以方便沟通;
4.请示文件一文一事,报送材料a4纸规格,一式一份,无须装订成册。
|
2
| 许可申请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1.申请单位情况总体介绍。
2.对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列明事项逐项说明申请单位拟开展业务。
备注: 申请单位应按照自身拟开展的业务,对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2017年)(总局凯时app官网首页官网已公布),确定拟开展业务所属类别,并在报告中明确表述。
|
3
| 《许可证》申请表(有格式文本)
| 原件
| 1
| 纸质
|
|
4
| 申请单位相关资质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
| 1.(1)法人注册证书;(2)申请单位是公司的,需提供公司章程及股份构成情况说明;(3)网站域名注册证书;(4)对照所申请或拟变更事项要求,对应提供申请单位获得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icp等与申请有关的许可或备案信息情况。
2.相关证明应加盖本机构公章。
备注: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属于禁止外资投资的产业,故含有外资成分的单位不能申请。
|
5
| 具体的视听节目播出内容安排。
| 原件
| 1
| 纸质
| 应包含节目种类、栏目板块设置、播出周期等内容。
|
6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方案。
| 原件
| 1
| 纸质
| 应包含网络接入方案以及节目播出技术平台的结构、功能、承载容量等内容。并提供网络带宽租用协议(复印件),以及现有技术设备清单。
|
7
| 申请单位现有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和流程,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 原件
| 1
| 纸质
|
|
8
| 编辑、技术等专业人员的数量、专业背景或从业经验情况。
| 原件
| 1
| 纸质
| 应提供人员情况介绍汇总表或人员简历。
|
9
| 节目购买合同、意向书等节目来源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10
| 办公场所产权或租用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2、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许可证项目变更
需提交:
序号
| 材料目录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材料要求
|
1
| 省局请示或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中央直属单位)
| 原件
| 1
| 纸质
| 1.主送单位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公章齐全,请示或函文种;
2.正文应载明申请单位名称,说明申请单位拟变更的事项,并给出初审意见;
3.在报送材料时将联系人和电话写在正文后面,以方便沟通;
4.请示文件一文一事,报送材料a4纸规格,一式一份,无须装订成册。
|
2
| 许可项目变更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1.申请单位情况总体介绍(包含现有视听节目业务开展情况)。
2.对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列明事项及《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逐项说明申请单位拟变更事项,详细说明变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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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换证申请表(有格式文本)
| 原件
| 1
| 纸质
| 分为中央直属单位(参见中央单位换证申请表格式文本)和地方单位(参见地方单位换证申请表格式文本)。
|
(1)变更业务类别,还需提交
1
| 申请单位相关资质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对照拟变更业务类别要求,对应提供申请单位获得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icp等与申请有关的许可或备案信息情况。
2.相关证明应加盖本机构公章。
|
2
| 申请变更的业务类别对应的具体视听节目播出内容安排。
| 原件
| 1
| 纸质
| 应包含节目种类、栏目板块设置、播出周期等内容。
|
3
| 申请变更的业务类别对应的技术方案。
| 原件
| 1
| 纸质
| 应包含网络接入方案以及节目播出技术平台的结构、功能、承载容量等内容。并提供网络带宽租用协议(复印件),以及现有技术设备清单。
|
4
| 申请变更的业务类别对应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和流程,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 原件
| 1
| 纸质
|
|
5
| 申请变更的业务类别对应的编辑、技术等专业人员的数量、专业背景或从业经验情况。
| 原件
| 1
| 纸质
| 应提供人员情况介绍汇总表或人员简历。
|
6
| 申请变更的业务类别对应的节目购买合同、意向书等节目来源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2)变更接收终端、传输网络、传播范围,还需提交
1
| 申请变更内容对应的技术方案。
| 原件
| 1
| 纸质
| 应包含网络接入方案以及节目播出技术平台的结构、功能、承载容量等内容。并提供网络带宽租用协议(复印件),以及现有技术设备清单。
|
(3)变更股东股权结构,还需提交
1
| 股东股权结构变更的股东会决议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2
| 章程修正案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3
| 股东股权结构变更的股权转让协议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4
| 新增股东不含外资的文件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
| 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需逐级追溯到国有资本或自然人。
|
(4)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还需提交
1
| 变更后的域名注册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2
| 变更后的icp许可证或备案信息
|
|
|
|
|
(5)变更开办单位名称,还需提交
1
| 单位名称变更的股东会决议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2
| 章程修正案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3
| 名称变更通知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6)变更地址,还需提交
1
| 地址变更的股东会决议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2
| 变更地址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办公场所产权或租用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7)变更法定代表人,还需提交
1
| 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股东会决议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2
| 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和简历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十、申请接收
(一)窗口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
(二)信函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邮编:100866,电话:010-86098585。
十一、办理方式
地方申请单位应当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级广电行政部门,经初审后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地方申请单位与所在地省、自治区广电行政部门在不同城市的,申请材料可通过当地的地市级广电行政部门,转报给省级广电行政部门);中央直属单位直接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提交申请材料。
十二、办结时限
省级广电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20日。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许可证》应当载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播出标识、名称、服务类别等事项。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一)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二)批复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通过电话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证件及批复等送达。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相对人应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保证材料内容真实、有效;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十七、咨询途径
有关材料申请及受理环节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10-86098585。其他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络司咨询,电话:010-86091257,传真:010-86095595。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信访办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电话:010-86093956 传真:010-86093055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参见第十七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