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服务指南编号:27039
发布日期:2018年10月
实施日期:2018年10月
发布机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一、适用范围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其他机构向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34号令)等。
四、受理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
五、决定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凯时app官网首页的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设备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申请表需提供业务主管部门签署的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八、禁止性要求
(合并到第七条)
九、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目录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材料要求 |
1 | 书面申请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申请机构书面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申领许可证的理由及具备的相关条件(人、财、物等方面)。 2.介绍申请机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相关业务计划。 3.加盖申请机构的公章。 4.主管单位出具的相关意见函应当作为申请报告的附件提供,意见函的主要内容包括: (1)说明申请机构与主管单位的隶属关系。 (2)介绍申请机构基本情况。 (3)主管单位对该申请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意见。 (4)主送单位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加盖主管单位公章。 |
2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 复印件 | 1 | 纸质 | 1.复印件凯时app凯时app官网首页官网首页加盖申请机构的公章。 2.复印在a4纸上。 |
3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有格式文本) | 原件 | 2 | 纸质 | 1.所填表格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填写完整,不可空白,如无相关情况,请标注原因,否则备案申请不予受理。 2.可在总局凯时app官网首页官网下载电子表格填写并打印,也可在行政大厅现场领取并填写。 3.申请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盖申请机构的公章。 4.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
4 | 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等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 | 1.复印在a4纸上; 2.加盖申请机构的公章。 |
5 | 办公场地情况 | 复印件 | 1 | 纸质 | 1.具体指不动产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等材料。 2.尽量复印在a4纸上; 3加盖申请机构的公章。 |
6 | 企事业单位执照 | 复印件 | 1 | 纸质 | 1.复印在a4纸上; 2.加盖申请机构的公章。 |
十、申请接收
(一)窗口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
(二)信函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邮编:100866,电话:010-86098585。
十一、办理方式
文件形式。
十二、办结时限
从受理之日到作出决定时间为20个工作日。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纸质许可证。
十五、结果送达
文件送达。
十六、咨询途径
有关材料申请受理的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10-86098585。其他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传媒机构司咨询,电话010-86097013,咨询邮箱:jiemuchu@chinasarft.gov.cn。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信访办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监督投诉电话:010-86093956
传真:010-86093055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参见第十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