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服务指南
项目编码:27037
发布日期:2022年4月
实施日期:2022年4月
发布机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属于前审后批类型。
三、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12项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号)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的相关管理要求、相关产品技术标准和规范等。
四、受理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
五、决定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六、申请材料目录
1、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申请书
2、质量管理体系材料
3、产品技术资料
4、生产许可证
5、安全认证材料
6、商标证明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中证书、执照类材料应当提供一份复印件;其他材料应当提供一份原件。申请材料一般使用中文,外文的申请材料应当具有中文对照。
申请材料要求详见附件。
七、申请接收
1、线上申请入口: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凯时app官网首页官网——政务服务平台——设备入网认定。
2、线下窗口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大厅(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
3、信函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邮编:100866,电话:010-86091469。
八、办理方式
申请企业应注册并登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凯时app官网首页官网政务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请,填报和上传内容应符合申请材料要求,并打印纸质材料邮寄或面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大厅。
九、办理时限
1、自企业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入网抽样检测时间不计入在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入网抽样检测包括以下流程:
(1)申请企业应自申请材料审核通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派位选择检测机构。
(2)申请企业应自派位选择检测机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符合入网认定品种表中母体数量要求的设备器材,并配合检测机构完成填报、上传抽样凭证等工作。
(3)检测机构应自上传抽样凭证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入网检测(如遇疫情等不可抗力原因,时间顺延)。
2、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电子证书通过政务服务平台下发至企业,同时短信通知申请企业;不予许可决定书通过政务大厅邮寄送达企业。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申请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不收费。
十一、审批结果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电子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
十二、咨询途径
业务申请相关问题可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10-86091469。
办理进程和审批结果可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在线查询。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信访办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监督投诉电话:010-86093956
十四、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附件: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申请材料要求
序号 | 材料 目录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 电子 | 材料要求 |
1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及电子 | 1、企业应通过入网认定政务服务平台在线填报申请,并自动生成带有水印的申请书; 2、每一个申请书对应一个设备器材的入网认定申请; 3、申请书封面加盖公章,法人亲笔签字处加盖单位公章; 4、申请书一律用中文填写。 |
2 | 质量管理体系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及电子 | 1、 申请企业应提供质量管理体系材料: (1)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应提供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认证证书,认证证书应覆盖所申请产品; (2)未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提供具备资质的质量体系审核机构出具的质量体系审核报告,或者申请企业有关质量管理体系手册、技术文件、工艺文件、生产场所照片等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材料,提交材料应覆盖所申请的产品; 2、代理境外企业申请入网认定的机构,还应提供被代理机构的授权书和代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材料(要求同1); 3、委托生产入网认定产品的,申请企业还应提供委托生产协议(含kb88凯时官网下载的售后服务条款)及被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材料(要求同1); 4、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需包含相应产品的生产或制造等; 5、材料加盖本单位公章。 |
3 | 产品技术资料 | 复印件(证照类)、原件(其他材料) | 1 | 纸质及电子 | 1、技术说明书。应包括但不限于功能介绍、性能指标、原理框图及外观照片,产品名称、型号等信息应与申请书一致,提供的外观照片应当与申请书样品照片、实际抽样检测样品一致; 2、申请用户管理系统(sms)、条件接收系统(cas)入网认定,应当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授权使用证明、cas安全管理文档、涉及加密部分算法(不包括加扰)的商密认证报告等材料。境外企业申请sms/cas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进口政策和管理规定,并提供授权在中国经营的文件、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材料; 3、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书。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管理范围的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应当提供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书; 4、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范围内的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应当提供有效期内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5、技术方案。对申请尚未公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技术方案; 6、材料加盖本单位公章。 |
4 | 生产许可证 | 复印件 | 1 | 纸质及电子 | 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设备器材,申请企业应当提供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应当涵盖所申请设备器材。 |
5 | 安全认证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及电子 | 实行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认证的设备器材,申请企业应当提供安全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检测报告。 |
6 | 商标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及电子 | 1、申请企业应当提供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相关设备器材商标注册证书; 2、商标注册人与申请企业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供商标注册人出具的有效期三个月以上商标使用授权协议或者国家商标管理部门出具的商标授权使用备案通知书; 3、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应当涵盖所申请入网认定设备器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