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国际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

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3年5月

实施日期:2023年5月

发布机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举办国际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十五条:“举办国际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枧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

《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8号):全文。

四、受理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

五、决定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六、数量限制

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整体布局和规划要求。

七、申请条件

申请举办国际性广播影视节(展)、节目交流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节(展)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外交方针、政策;

(二)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整体布局和规划要求;

(三)如设评奖,应符合国家关于评选表彰的规定;

(四)成立举办活动的专门工作机构和制定切实可行的办节(展)方案。

八、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目录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材料要求

1

申请报告

原件

1份

纸质

①主送单位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或总局办公厅,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公章齐全;

②正文应载明申报单位名称、节(展)名称、活动内容、性质、规模、时间、地点等有关情况;

③明确对拟申报的节展初审意见;

④将省局联系人和电话写在正文后面,以方便沟通

2

举办方案

原件

1份

纸质

举办方案应包括节(展)名称、活动内容、性质、规模、时间、地点以及活动组织机构等内容。

此处组织机构按有关规定是指:国家相关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等。

3

拟设评奖项目有关材料

原件

1份

纸质

提供拟设奖项名称、数额、参评条件和评选办法

4

其他材料

原件

1份

纸质

在境内举办的,须提交拟邀请的境外机构、主要人员及拟参展的境外广播影视节目情况赴境外举办的,须提交与境外合作方签署的合作文件或境外合作方的邀请函

(二)申请材料提交

总局直属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提交材料。

十、申请接收

(一)窗口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

(二)信函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邮编:100866,电话:010-86098585。

十一、办结时限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要求,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或作出审查决定。

对入境参赛、展映的电影片和入境参赛、展播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需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30天不计算在审批时间内,但应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审批结果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的复函

十四、结果送达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直接或者通过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申请人下发审批决定文件,并可应申请人电话问询告知审批结果。

十五、咨询途径

关于材料申请、受理的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10-86098585。其他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际合作司咨询,电话:010-86095640,邮箱:renganglin@nrta.gov.cn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信访办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监督电话:010-86092345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参见第十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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