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创〔2017〕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厅(委、局)、国资委、国家税务局及地方税务局、总工会、工商联,人民银行各分行,中科院院属各单位,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 现将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方各部门实际贯彻实施。
科 技 部 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农 业 部 人民银行 国 资 委 税务总局 中 科 院 工 程 院 全国总工会 全国工商联 国家开发银行 201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