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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工程建设
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细则
2021-04-21 16:41 视力保护色: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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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制修订任务的完成,根据广电总局预算管理、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有关制度和财政“过紧日子”的要求,并参照《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9〕477号)相关要求,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以下简称标准经费),是财政补助的、专门用于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且符合相关规定的经费。

第三条 标准经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如下:

(一)广电总局规划财务司(以下简称规划财务司)负责标准经费的预算编制和绩效管理,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二)标准化管理支撑机构(以下简称支撑机构)承担行业标准编制和修订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标准经费日常管理,并按照规划财务司要求及时汇总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标准经费使用情况。

(三)标准牵头起草单位自立项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与支撑机构签订项目合同书,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并视工作内容落实相应配套工作经费,专款专用。

第四条 标准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行业标准立项及报批的审查、论证评估;

(二)行业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及技术审查;

(三)行业标准的审批、发布和公告;

(四)行业标准的宣传、培训和外文版翻译;

(五)行业标准文本的印刷和信息发布;

(六)行业标准复审;

(七)对标准起草工作组的管理、考核工作,以及与行业标准制修订直接相关的组织、管理工作;

(八)与行业标准制修订直接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标准经费的开支项目具体如下:

(一)资料费。包括制修订行业标准过程中需要支出的书刊、资料、复印等费用。

(二)设备费。包括制修订行业标准过程中购置或租赁试验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三)试验验证费。包括制修订行业标准中必须进行的试验、验证所发生的能源、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费用及测试费用。

(四)差旅费。包括制修订行业标准过程(包括技术审查、技术协调和审核、复审)中,按规定支出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

(五)会议费。包括制修订行业标准过程中为了进行论证、研讨、协调而召开有关会议,按规定开支的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

(六)劳务费。包括按规定支付给参加行业标准的起草、汇总整理、审核、翻译等方面的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不得支付给支撑机构相关工作人员。

(七)专家咨询费。包括行业标准草案在审定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支撑机构相关工作人员。

(八)公告费、印刷费。包括行业标准审批完成后进行公告和印制时所发生的费用。

(九)宣传推广费。包括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行业标准,为推动其实施所发生的费用。

(十)其他费用。包括与行业标准制修订直接相关的,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规划财务司及支撑机构按年度公开征集行业标准立项建议。立项建议申报书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填报,包括制修订标准项目的经费预算数额和来源构成等。

第七条 规划财务司依据行业发展实际需要,组织专家立项评审,报经总局领导批准后形成年度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与支撑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未列入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项目原则不予安排标准经费。

第八条 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周期原则上不应当超过二年。支撑机构应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合同约定等支付标准经费。

第九条  支撑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标准经费进行使用与管理:

(一)根据标准制修订计划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严格组织管理;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合理安排,节约使用,保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三)项目完成后,支撑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规划财务司报送标准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相关报告可以按照年度总结形式汇总报告。

第十条 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一经批准,标准牵头起草单位不得自行调整。确需调整的,标准起草牵头单位应当提出申请,报支撑机构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被撤销或中止的,规划财务司应当视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标准经费。

第十三条 行业标准制牵头起草单位不能按时完成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应当报支撑机构审核同意,规划财务司批准,方可延期。

第十四条 支撑机构、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应当认真遵守财经纪律、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相应规定,同时接受所在单位的财务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的核算与监管。

第十五条 支撑机构、标准牵头起草单位或者个人对标准经费存在截留、挪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规划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电总局财务司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补助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建字〔2011〕1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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